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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经济文化交流协会

时间:2013-12-10 23:37 作者:紫轩
来源:中国社会经济文化交流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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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社会经济文化交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一级团体,具有法人资格,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协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社会、经济、文化届人士开展学术、文化交流活动,推进海峡两岸关系,增进国际联谊与交往,推动我国现代化事业,为改革开放服务。协会由历届全国政协委员(部分)和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现任会长叶小纲、法定代表人是赵青。
  协会人才荟萃,在国内外有广泛的联系和影响,自1989年成立以来,已先后召开过数次国际学术会议,对中国文化与人口问题、农村发展和地区民间产业转移、亚太地区经济科技发展、周边国家和地区民间贸易、香港与内地文化关系、中国西部开发与东西部合作等问题进行研讨。
  协会举办过香港的历史与发展大型图片展览、澳门回归祖国大型展览、中国古代钱币展览、鸦片战争150周年爱国主义教育展览、纪念周恩来诞辰一百周年书画展览、中国电影90周年暨赵丹诞辰80周年纪念活动、“走进中国舞剧”公演并赴香港巡回演出、北京高等院校诗歌讨论会,中国电影百年赵丹诞辰90周年纪念活动等,并与 上海滨海古园合作举办了上海名人之林(人文景观园)。同时自2004年开始举办的北京现代音乐节经过多年的历练成长,在全国同类音乐节系列活动中已成为专业音乐领域里影响力最大、先锋意识最强的一个年度大型国际性音乐活动。在对外交流方面,还在瑞典、西班牙举办过文化节。协会与日本对外交流协会,东海大学等建立了友好关系。
  2010年协会举办了大型年会。众多老艺术家及社会各界名流欢聚一堂,曾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亲切关怀与肯定。
  2010年9月在中国美术馆举办“赵青新舞台”油画展,得到中央首长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支持。
 
名誉会长

谷 牧: 前国务院副总理、孔子基金会名誉会长
王光英 :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第六、七届全国政协副主席
钱伟长: 第六、七、八、九届全国政协副主席
孙孚凌 : 第八、九届全国政协副主席
万国权 : 第八届政协二次会议增选为全国政协副主席、第九届全国政协副主席
顾秀莲 : 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关工委主任
张思卿 : 第九、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
刘忠德 : 第十四届、十五届中央委员、第九届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科教文卫体委员会主任、原文化部部长
名誉顾问

杨成武: 第六届全国政协副主席
马万祺 :全国政协副主席、澳门中华总商会会长
柴泽民 :首任中国驻美大使、第七届全国政协委员
刘国光 :中国社会科学院顾问(原副院长)
张瑞芳 :国家有突出贡献电影表演艺术家、上海市政协原主席
秦 怡 :国家有突出贡献电影表演艺术家、第五、六、七、八、九届全国政协委员
吴祖强 :全国政协常委、中国音乐家协会名誉主席、中央音乐学院名誉院长
欧阳中石:中国著名书法家、全国政协委员、首都师范大学教授
海外顾问

廖俊侨 :岛国发展论坛秘书长
方新民 :西班牙伊比利亚中国文化基金会主席
历届会长

罗涵先(1989-1999)
赵青(1999-2009)
叶小纲(2009-至今)
历届副会长

第一届(1989-1994)
马庆雄、王丹凤、王济夫、孔令仁、厉以宁、史怀璧、邬沧萍、齐中堂、李琮、李谷一、张芝联、张发强、罗元铮、赵青、侯健存、姜习、姚美良、潘履孚
第二届(1994-1999)
资华筠、李燕、田爱习、孙东东、赵青、田雪原、马庆雄、邬沧萍、李谷一
第三届(1999-2004)
资华筠、吴天明、任军、徐更生、王丹凤、王济夫、孔令红、厉以宁、李琮、肖怀治
第四届(2004-2009)
姚佳、李燕、杨耀明、刘亦洋、王峰、张明、侯勇、吴天明
历届秘书长、副秘书长

陈孝石、杨耀明、刘亦洋、陆海军、郑斌、姚佳、崔鹏飞、侯勇、刘彤、莫雪峰、李士武、韩禾子、李蕾、常增寅
5现任协会领导

第五届(2010.5—)
名誉副会长:资华筠、李燕、肖怀志
副会长:王安、杨耀明、刘亦洋、姚佳 、刘江
副会长理事单位:刘岗、顾笙、侯勇、肖武南、单恒伟、尤丽娟
秘书长:刘彤
副秘书长:侯雪林 陈钟曦、杨梦乔、李蕾
6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社会经济文化交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of Social Economic and Cultural Exchange(英文简称CASECE)
第二条 协会是全国性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协会是由社会各界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广泛开展学术、经济、文化交流活动,推进海峡两岸关系,增进国际联谊交往,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文化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
导。
第五条 本协会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齐家园外交公寓9-3-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民间国际交往和海峡两岸人员交往;
(二)进行社会、经济、文化的调查研究;
(三)发展学术文化交流;
(四)编辑出版图书、报刊、音像资料;
(五)举办展览、演出和学术讲座;
(六)培训中心;
(七)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和信息交流;
(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委托的事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本学科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已登记、注册的各类社会、经济、文化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优惠订阅协会出版的报刊;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理事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
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聘请名誉会长、名誉理事、顾问;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部分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或代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必要时可委托会长助理,执行具体任务。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及时向会长、理事会汇报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单位的赞助:
(三)个人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包括兴办经济实体);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有关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有关规定执行。 导。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极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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