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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拟调整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时间:2014-01-06 17:06 作者:郭娇娇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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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记者邵希炜) 记者近日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国家版权局草拟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可以选择版税、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者一次性付酬等方式,其中,版税是指使用者以图书定价×发行数(或实际印数)×版税率的方式向作者支付的报酬;基本稿酬,是指使用者按作品的字数,以千字为单位向作者支付的报酬;印数稿酬,是指使用者根据图书的印数,以千册为单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作者支付的报酬;一次性付酬,是指使用者根据作品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质量、篇幅和授权期限以及作者的知名度、影响力等因素,一次性向作者支付的报酬。
       《办法》规定,原创作品的版税率为5%至15%,演绎作品的版税率为3%至10%。以出版方式使用作品采用版税方式支付报酬的,著作权人可以与使用者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作品时或者签订合同时由使用者向著作权人预付首次实际印数或者最低保底发行数的版税。首次出版发行数不足一千册的,按一千册支付版税,但在下次结算版税时对已经支付版税部分不再重复支付。
       《办法》还对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进行了规定。
          据悉,该《办法》正式实施后,国家版权局1999年颁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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