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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统计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2013-05-15 16:49 作者:樊子轩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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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7月11日,文化部以部令的形式发布了《文化统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已于201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的出台,是文化统计系统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体现,也是进一步推进文化统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举措。《办法》的实施将为我国文化统计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文化统计工作,提高文化统计数据质量。近期,针对《办法》的出台背景、制定原则、主要内容等,文化部财务司领导做了详细的解读。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文化统计工作是实施文化领域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引导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进行科学决策,实现有效管理,促进文化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几年来,在部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全国文化统计工作者严格贯彻落实《统计法》,紧紧围绕文化发展大局,在统计制度改革、统计信息服务、统计基础保障等方面做了大量开拓性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文化统计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不能完全满足文化发展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统计数据质量还不高。文化统计的范围还不全,质量还不能令人信服,文化统计数据的权威性还没有充分建立起来。二是统计工作还不规范。重复统计、盲目统计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但增加了基层负担,还造成了“数出多门”,严重影响了部门形象。三是统计力量还很薄弱。部分文化部门和单位没有统计人员,大多数统计人员专业知识比较匮乏且变动频繁。
当前我国文化发展已经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文化发展的新形势给文化统计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更高的要求。面对日益繁重的统计任务,面对不断增强的统计责任,需要进一步规范统计工作,充实统计人员,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因此,借鉴国务院其他部门的经验,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台《办法》,为文化统计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非常必要。 
    二、制定《办法》的原则 
    统计工作是一项非常复杂和严谨的工作,要求统计边界清晰、统计口径可比、统计设计科学、统计发布规范、统计渠道畅通、统计保障有力。我们在起草《办法》时,把握了以下原则: 
    (一)整体性。文化统计工作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涉及到文化系统内外的方方面面。从横向看,覆盖公共文化、文化产业、文化市场、文化遗产保护、文化交流等各个领域;从纵向看,贯穿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企事业单位。我们在起草《办法》时,力求将文化统计工作作为一个整体来统筹考虑。 
    (二)规范性。统计工作是一项规范性很强的工作。从统计方案的制定、统计调查的实施、统计数据的发布到统计信息的使用,都应有明确的界定。可以说,没有规范的统计工作,就没有准确的统计数据。因此,《办法》本身就是对统计工作规范化的要求。 
    (三)针对性。《办法》充分借鉴了其他单位的经验做法,更立足于当前文化统计工作“制约手段相对不足”的现状,重点是为了解决当前文化统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四)可操作性。在起草《办法》时,我们也充分考虑了当前文化系统统计人员极其缺乏、基础非常薄弱的现状。力求《办法》不但具有前瞻性,更要具有可操作性。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六章37条,分别是总则、统计调查管理、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监督检查与考核评比、附则。针对当前文化统计工作中存在的三个主要问题,《办法》重点做了以下几方面的规定: 
    (一)关于统计数据质量问题。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是整个统计工作的基础,也是制定《办法》的重要着力点。《办法》从不同角度对统计数据质量提出了要求,也提出了保证统计数据质量的具体措施。 
    1、针对统计数据质量不高的问题,《办法》对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责分别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文化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文化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第九条) 
    “文化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第二十六条) 
    “文化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第二十六条) 
    2、对于如何保证统计数据质量,《办法》规定:“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化统计调查质量控制体系。在搜集统计资料的同时,应当采取现场核查、逻辑检验以及其他有效方式,对统计资料进行审查和核实。”(第十条) 
    (二)关于统计机构和人员问题。统计机构健全,统计人员完整是开展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针对当前统计力量薄弱的问题,《办法》从多个角度做了规定。其中第四章全章从机构的设置和职能、人员的配备和职责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主要条款有: 
    1、在“总则”中对统计机构和人员提出整体要求,明确指出:“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统计工作的领导,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加强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五条) 
    2、从文化部、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活动单位三个层次,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设置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文化部财务司作为文化部的综合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承担文化综合统计职能,管理全国文化统计工作。文化部有相关统计任务的业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负责业务范围内的统计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明确承担文化综合统计职能的机构,并配备统计人员(其中省级应当配备专职统计人员),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文化统计工作;各级地方文化行政部门有相关统计任务的业务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统计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业务范围内的统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从事文化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负责文化统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3、针对统计人员素质不高、变动频繁,影响数据质量的问题,《办法》也做了相应的规定,要求“文化统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统计业务知识和计算机操作能力,对不称职、不合格的文化统计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各级文化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统计岗位时,应选派有能力承担统计工作的人员接替,并须办清交接手续,报上级文化统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三)关于统计工作规范问题。如前所述,统计工作是一项规范性很强的工作。没有规范的统计工作,就没有准确的统计数据。《办法》本身就是对统计工作规范化的要求。其中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规范了文化统计调查的流程。如调查方案如何设计、调查工作如何开展等。第三章“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规范了统计资料(数据和信息)的审定、发布、使用、归档等。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规范了文化统计机构的设置和职能、文化统计人员的配备和职责、综合统计机构和业务统计机构的职责分工等。 
    四、当前文化统计工作的组织模式 
    经过多年的探索,文化部已经初步建立了“财务司组织管理协调,相关业务司局具体负责”的文化统计工作组织模式。《办法》中也延续了这种组织模式,并对财务司和相关业务司局的分工做了详细的描述。之所以延续这种组织模式,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由一个部门(财务司)综合组织管理协调,可以保证文化统计工作的统一性和规范性,避免各业务单位统计指标交叉和统计数据矛盾,这也是《统计法》的明确要求。二是由相关业务司局具体负责,可以通过行政管理的力量,确保统计数据按时填报,确保统计工作的可操作性。三是相关业务司局本身多是统计数据的使用者,对统计数据的准确与否具有更大的话语权,有利于数据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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